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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江湖“大哥”路——止步!

——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齐某某等21人涉黑案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30 1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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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对齐某某21人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0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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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霸”非法控制啤酒市场 

2000年以来,绰号“东哥”的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谭某等人负责KTV看场收取相关人员保护费、售卖K粉、放水收账等,网罗周某某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网罗其同学曾某某为其管理工地,逐步积累了经济实力。在催收债务过程中,齐某某安排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何某某找到齐某某共谋在仁寿县经营某品牌啤酒,后三人依靠齐某某的社会势力,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取得了该品牌啤酒在仁寿县的一级代理权,成立仁寿县三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三和公司”),齐某某占股一半以上。

自此,逐步形成以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控制仁寿啤酒市场,齐某某先后网罗被告人黄某、谭某、李某等人为其效力,暴力开拓酒水市场,打砸“飞货”(跨区域销售)到仁寿的外地商家以及本地酒水经营者、超市、饭店等终端商,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2011年6月,因仁寿县某火锅店未销售该品牌啤酒,齐某某安排黄某找其负责人魏某谈判未果后。齐某某亲自与魏某谈判,并先后安排人对其威胁,魏某迫于压力,同意签订该品牌啤酒专销合同。

2015年5月,因仁寿县某鸭肠王自助火锅店未销售该品牌啤酒,三和公司多次谈判未果,何某某将此事告知齐某某,齐某某安排李某处理,后李某安排人到该店滋事。同年5月27日,李某安排人到该店以喝了酒肚子痛为由再次滋事,迫使该店签订了该品牌啤酒专销合同。

2016年7月21日晚,齐某某、李某、何某某、曾某某在某烧烤店吃夜宵,齐某某以兰某某负责的区域出现另一品牌啤酒为由,安排吕某某殴打了兰某某,兰某某妻子方某某上前与曾建斌理论过程中,曾某某使用啤酒瓶击中方某某头部,兰某某夫妻二人受伤住院……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仁寿县啤酒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造成重要影响,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成都永丰市场、仁寿县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崇尚暴力 作恶多端 

该犯罪组织人员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纪律严明。齐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王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周某某、曾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杜坤等人为其他参加者。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刀具,非法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为实施犯罪提供保障。齐远东对组织成员采取软硬兼施的管理手段,通过日常管理和有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必须称呼’东哥’”、“组织成员要绝对忠诚不能背叛”、“小弟出了事,大哥帮忙摆平”等一套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的组织纪律。并通过殴打不遵守组织规约、纪律的成员、开除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奖励为组织利益作出贡献的成员、为坐牢家属提供生活费等方式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除了实施行业垄断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11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齐某某、吕某某等人到成都市某酒吧喝酒,因齐某某认为酒吧经理唐某陪其他人喝酒未给自己面子,使用啤酒瓶击打唐某头部。2011年5月24日,唐某发现齐某某,随即报警,次日,齐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七日。出来后,齐某某等人再次到酒吧对唐某进行殴打。

2011年3月25日,因怀疑被害人蒋某打假牌,齐某某安排王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

2012年左右,齐某某等人在成都市一酒吧喝酒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因刘某劝阻,齐远东安排黄勇对其进行殴打。2014年左右,齐某某等人再次遇见刘某,以敬酒为由再次对其进行殴打。

2012年下半年,齐某某、李某等人在广汉与他人发生矛盾,因刘某某上前劝阻,齐某某安排李某对其进行了殴打。后刘某某不服气,齐某某再次安排李某、黄某等人到其入住的宾馆殴打刘某某。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仁寿县的人民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系列犯罪活动敛财“以商养黑”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还依托三和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从2000年开始,齐某某先后实施售卖K粉、帮助货车偷逃高速过路费、高利放贷等非法敛财行为。三和公司成立后,从2010年成立之初的亏损,发展至2018年年纯利润达834.5万余元,使得该组织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该组织又利用在三和公司积累的资金扩大高利放贷规模,使其组织经济实力、社会威名更加壮大。

为了进一步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齐某某等人以暴力为后盾,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同时“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赔偿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为组织成员租房、发放工资、奖金、购置车辆;为坐牢的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生活费;让组织成员一起高利放贷、入股公司;年会派发红包等。

该犯罪组织为扩大组织影响,攫取非法利益,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开设赌场等违法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某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齐某某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何某某、齐某某等人属于积极参加者,杜某等人属于其他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仁寿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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