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交警认定乘车人无责却被判决担责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刘彬 何芳 发布时间:2020-07-28 10:12:26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罗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胡某全额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86356.7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某虽被交管部门认定其无责,但其在本次事故中明显存有过错,故判决其自行担责30%。

2020年1月1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某同罗某等人共同饮酒后,胡某驾驶摩托车搭乘罗某侧翻于公路坎下,致车辆受损及驾驶人胡某、乘车人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48天,产生医疗费109798.46元。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罗某的伤残经评定为壹级伤残。罗某为此提出前述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搭乘罗某,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无责任,但罗某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胡某与其共同饮酒,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然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而乘坐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因此,罗某明显存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此,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酌情确定由罗某承担30%的责任,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彬 何芳)

 


责任编辑:赵兴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