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1日下午,乐山市中区法院依法对冯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以冯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宋某等19人二十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经一审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纠集同学、老乡、“两劳”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含未成年人),以提供食宿、医疗费、慰问金为条件,以纹身、光头为外部特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乐山市市中区非法赌场放高利贷、强行入干股、安排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等获取费用,以帮赌场摆平社会矛盾纠纷为由收取“保护费”;非法垄断乐山高铁站“野的”运营市场,强行对“野的”司机收取“管理费”;充当房地产工地“地下出警队”,收取“好处费”;逞强争霸,随意殴打他人,插手民间纠纷,获取利益。该黑社会组织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轻伤5人、轻微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5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认为,被告人冯某、宋某等20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数罪并罚的认定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