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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三无产品 判赔十倍 叙州区法院攻坚网购维权瓶颈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作者:张静维 凌兰馨 发布时间:2019-12-06 15:44:23

  如今,通过网络购物已不是新鲜事。但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通过网络购物买回来的东西与商家描述的产品参数有较大差异。面对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今年3月,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类案件。在替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同时,有力回应了类案中的维权瓶颈。

  案件经过:20183月,李某在淘宝网下单,购买齐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的XX品鉴酒24瓶,共计付款2450元,其中货款2400元,快递费50元。

李某收到酒后,认为该酒存在质量问题,经与齐某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齐某诉至法院。

  经查看实物,包装盒标注如下信息:三十年陈酿,品鉴酒9999纯金,非卖品,酒精度:42%vol,净含量:475ml×6,XX地出品,食用金箔可以延年益寿,疏通血管,调节和改善人体免疫机能,对高血压、心脏病有明显的疗效,令肌肤恢复并停留在平整、紧实、光滑、匀净、滋润的年轻状态、达到美容抗衰老的神奇效果。

  经核实,被告齐某在网络上出售的涉案金箔酒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号,没有质量执行标准。另外,被告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更未举证证明该酒的合法来源。故应当认定被告销售的品鉴金箔酒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齐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然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齐某在进货和销售时尽到了食品质量审慎查验的义务,致使涉案食品流入市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终审判决: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货款245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24000元。

  近年来,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快捷的特性,早已成为大众普遍选择的消费方式。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时间、信息、技术、金钱、距离等因素,无法维权或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

  通过此案法院旨在提醒消费者在遇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反映诉求,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张静维 凌兰馨)

责任编辑:赵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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