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叙州区法院厉行“治赖” 捍卫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作者:何保均 张静维 发布时间:2019-12-06 14:24:00

  今年3月,宜宾市叙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奔劳城市建设的农民工兄弟保回了“过年钱”。

  新年将至,法院旨在通过此案提醒农民工兄弟在遇到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反映诉求,依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被告人苏某系河北某公司分公司任命的常务副经理,负责对外承揽工程业务。苏某以书面形式向分公司承诺:他以该公司名义承接的所有工程发生的相关责任,均由苏某本人承担。

  2017年,苏某以河北某公司分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又与刘某、何某、蒋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进场施工。后因苏某没有按期向甲公司缴纳质保金,甲公司与苏某协商后终止合同。

  这期间,经清算,苏某应支付8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00余万元。但苏某一直以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一直拖欠。

  后经原宜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协调,甲公司将工程款共计100万元转入苏某账户,但苏某仅支付了部分民工工资20余万元。

  2018年212日,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甲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13日前支付拖欠的所有劳动者工资,并要求其法人代表杨某告知苏某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从限期改正期间至2018年318日,甲公司又向苏某银行账户打款7.5万元。但苏某还是将该款挪作他用并未支付民工工资。其间,苏某更换了电话号码无法联系,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85月,被告人苏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作为河北某公司分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8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80万余元。并在政府有关部门送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仍将业主给付的7.5万元挪作他用。被告人苏某不用于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应法律正确。

  法院宣判: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何保均 张静维)

责任编辑:赵博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