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宜宾市屏山法院协同多部门,庭前调解了一起继承纠纷。
据介绍,本次调解由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地拆迁办公室、国土所、村组干部共同助力完成。在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矛盾的同时,也为县上征地工作扫清了障碍。
那么,“多元化解”的优势是如何在此案中得以体现的?
案件中,原告邓某由被告邓某恩的胞兄邓某高收养。然而,邓某高夫妇在邓某10岁时便相继去世,后续的安葬事宜均由被告邓某恩完成。邓某的亲生父母在邓某高夫妇去世后,便将邓某接回家中抚养,途中邓某并未回过邓家。
现因修建工业园区,原告邓某养父母位于凉坝村的林地、房屋均属于征收拆迁范围。但原、被告均主张属于自己所有。在村组、拆迁办、国土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协商下,二人均无法达成调解。遂邓某将邓某恩诉致法院。
法官认为,该纠纷如不及时化解,将影响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当即决定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并邀请负责拆迁工作的负责人、村组组长等人参加。
法官在给当事人释明法律知识,安抚当事人情绪,听取双方意见后,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了讲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邓某与被告邓某恩共同确认登记于邓某高名下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凉坝村前进组土木结构房屋255.12㎡归原告邓某所有;原告邓某补偿被告邓某恩20,800元。(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 彭跃英 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