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兴文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首次采取强制管理措施。标志着法院在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朝创新执行、强化执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出了又一坚实一步。
那么,此项举措在“进一步拓宽执行方法,用足用尽执行措施”上是如何发挥法律效力的?
办案经过:2014年5月,宜宾某公司向兴文县某公司借款1938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及违约金。借款期限到期后,宜宾某公司未归还借款。
经兴文法院主持调解,2015年9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宜宾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兴文县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0万元,此后不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到期后宜宾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兴文县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兴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宜宾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
2016年11月,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兴文县某公司向兴文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兴文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宜宾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某村养猪圈舍12栋及其所属养殖设备、饲料库房1栋、兽医房1栋、办公用房2栋,但因该财产无法拍卖变现,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对该财产进行管理。
终审判决:经兴文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交由申请人兴文县某公司管理,管理收益用于抵扣申请人债务。(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邓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