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法院开庭审结一起用亚硝酸钠浸泡生猪头,然后制作成卤肉予以售卖的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平某某自2007年5月开始在筠连县沐爱镇经营一家饭店,主营中餐类、热食类食品制售。为了去除生猪头淤血,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平某某从他人处获得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在加工猪头肉过程中掺入亚硝酸钠,生产了约9千克卤猪头肉,并在其经营饭店内售卖。后被告人平某某购买2袋亚硝酸钠,共2千克,欲继续用于加工猪头肉。2019年4月10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被告人平某某经营饭店内剩余的1.5千克卤猪头肉进行抽检,送检卤猪头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同年5月10日,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平某某经营饭店内查获其前述购买的2袋亚硝酸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生产和销售的卤猪头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平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古静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