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酒后与陈某一起在宜宾市叙州区骏逸江南小区附近乘坐由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到宜宾市翠屏区慈善路99快捷酒店。途中,驾驶员杨某在未征求孙某意见的情况下,顺路搭乘了另一名拼车乘客,孙某对此表示不满,杨某遂让拼车乘客下车。此后,杨某继续驾驶车辆往前行驶,孙某与杨某因拼客一事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叙州区长江大道东段卫星观测站对面路段时,孙某突然抢夺出租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变道,在后方行驶的另一出租车因避让不及时追尾杨某驾驶的出租车,造成后方行驶的这一出租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报警,孙某在现场等待。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出租车方向盘,造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人员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某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自主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