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因诉讼中对被告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进而迅速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被告李某因经营建筑材料厂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8月30日,如到期未归还的出借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利息,约定管辖法院为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借款,被告李某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笔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法院审查后对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
在送达保全裁定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被告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实在不方便,没法做生意,请求法院组织协商处理此案,然后解除对自己银行账户的冻结。随即承办法官通知原告来与被告进行调解,被告提出在原告解除账户后两个月内还清款项,原告表示可以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但被告必须先偿还10万元,自己多次去贵州找被告要钱均无功而返。后承办法官再次分别做双方工作,承办法官抓住被告目前最希望的就是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的心态,而原告想要的就是被告目前的诚意,便提出由被告先行支付原告5万元,解除账户冻结后两个月内支付余款的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该方案。
财产保全措施就像是调解案件的“助推器”,可以让原本一直收不到钱的原告立刻得到部分钱款,进而让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就调解了,节省了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饶兰兰 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