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姜某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先后在成都市某小区李某(另案处理)处以350元、1400元价格购买缅甸蟒、网纹蟒各一条。随后,又通过QQ联系网名“中国谨年”和一陌生男子以总价约4400元收购了黄金蟒、象牙蟒蛇各一条。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姜某将其收购的四条蟒蛇先后三次在成都以总价7200元出售给罗某某、刘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用以表演,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出售给罗某某、刘某某夫妇的网纹蟒、黄金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缅甸蟒、象牙蟒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查获的缅甸蟒、网纹蟒、黄金蟒、象牙蟒各一条已交由成都拾野自然博物馆暂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2条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庭审后,被告人姜某表示不上诉,服判。
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合议庭遂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姜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钟 艳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