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第三人杨某与原告潘某的妹妹在外打工期间,自由恋爱,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07年2月,第三人杨某委托其父亲帮忙办理结婚登记,因潘某妹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遂利用潘某的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叙永县向林镇人民政府根据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薄复印件作出了第三人杨某与原告潘某的结婚登记。2019年8月,原告被有关部门告知,其与第三人杨某2007年在被告叙永县向林镇人民政府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该婚姻登记载明的双方当事人即原告潘某与第三人杨某并无共同的结婚意愿,原告潘某与第三人杨某本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关于结婚自愿,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三人杨某家人冒用原告潘某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致被告叙永县向林镇人民政府的结婚登记和结婚证书所记载的持证人身份与客观事实不符。该婚姻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证明该婚姻登记系原告潘某与第三人杨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原告潘某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叙永县向林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结婚登记,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叙永法院 胥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