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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时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8 09:20:00

【案情介绍】被告某公司在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经营游乐场,原告李某某通过美团购买了该游乐场门票,并于2024年5月4日到该游乐场开卡丁车,在驾驶过程中原告李某某遭另一开卡丁车两次碰撞,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原告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李某某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某公司经营期间,未对进场客户进行登记,监控显示碰撞原告李某某的第三人戴有头盔,无法辨认身份。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游乐险),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导致原告李某某受伤的系第三人,并非本案被告某公司,故拒绝理赔,后原告李某某将被告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经本院调解,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十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在绝对免赔率范围内赔付原告七千余元。

【法官点评】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场所内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当因场所内的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及时确认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否则,应当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经营者和管理者要按需购买公众场所责任险、意外险等,当场所发生人员或财产损害时能降低自身损失,也能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三、受害者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当遇到第三侵权时应及时确认对方身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陈颖 胡宇豪)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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