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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不能作为消费者不当得利的手段

来源: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09:12:59

2024年4月7日,何某在某电商平台张某所经营的网店上购买了一双皮鞋。何某支付了货款69元,张某当日发货。快递于2024年4月9日19点4分显示被同事签收。

而就在当晚,何某收货后以“货物与描述不符”“材质、面料与商品描述不符”作为退款原因向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退款申请通过后,平台先后退还何某20元、49元。在此期间,何某未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案涉商品随后被其使用并未退回。

庭审期间,何某答辩称,他在申请退款时曾咨询电商平台是否可以“仅退款”,得到平台的确认故才没有退回商品。

而商家张某在迟迟未收到退货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何某支付货款69元并赔偿相关维权损失费用。


“仅退款”规则不应适用违反诚信原则的消费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何某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某依约向何某发货,何某应依约向张某支付货款。何某收到案涉商品后向某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最终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何某收到退还的货款后应将案涉商品返还给张某。但因案涉商品已被使用无法进行退还,故何某应将商品对应价款69元返还给张某。

法官还指出,“仅退款”系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本案中消费者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申请“仅退款”虽然符合电商平台的消费规则,但这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初衷,且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何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产生了店铺损失费、咨询费、打印费、快递费等费用,亦未提交证据证该部分费用属于合理必要损失,故法院一审判决何某退还张某货款69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遵守诚信原则,“薅羊毛”不可取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正确看待“仅退款”规则,不得将其作为不正当获利手段。无论是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消费者均应遵守诚信原则。

同时,商户需保障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则需针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机制。良好的电商生态需要商家、消费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共同维护,只有商家遵循合理规则、消费者良性消费,才能带来双向保护,营造更佳的电商环境。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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