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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普法:正确认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 谢雅琴 发布时间:2025-03-04 17:51:27

“法官,法院都判了,我也申请了执行,为什么还是收不到钱?”有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之后,可以立刻拿回钱,也有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坐等执行法官“送钱上门”。对此,很多胜诉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拿回案款,其实不是法院不尽力,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如何分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区别?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有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的案件主要表现为两类:

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或因自身年老、疾病、贫困原因甚至是“家徒四壁”,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执行人债台高筑,无力继续经营、濒临破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往往形成“僵尸案件”。

“执行难”是指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能力履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难以执行到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落实。

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查封的财产难控制(如车辆)、难变现。这种客观因素导致的“人难找、财难寻、难变现”的现象可能出现在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

如何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与“执行不能”不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执行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难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难”是有条件执行,但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执行受阻。就财产类执行案件而言,“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

如何降低“执行不能”发生的概率?

0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与他人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主动对交易对象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例如身份信息、工作状况、财产情况、经营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并随时关注对方动向,及时掌握其经济动向和生活场所。

02财产保全

实践中,被执行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处分、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兑现,诉讼前及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很有必要。因此,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提供担保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03积极查找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助于法院实施精准的查人找物,节省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因此,申请执行人要积极辅助法院执行,主动并随时关注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踪迹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及时向法院反馈。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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