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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履行化纠纷 握手言和显真情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松 发布时间:2025-02-27 11:02:22

2月26日,屏山县人民法院龙华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真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原告蔡某某经被告陈某某雇佣从事泥工工作,2023年7月11日,原告蔡某某在工地进行抹灰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下后缘斯托骨骨折。原告蔡某某于2024年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需12000元。原告蔡某某出院后就相关赔偿事宜与被告陈某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被告对原告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材料后,仔细审查了卷宗材料并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具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于是多次联系被告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及法律条款释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分期支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7000元。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履行了第一期赔偿款1万元,该起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某雇佣蔡某某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蔡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陈某某应当对其提供劳务一方的蔡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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