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系货运司机,为增加货源,杨某在“货车帮”APP注册会员司机。2023年2月,杨某通过“货车帮”APP接收了由被告宋某作为委托人发布的货物运送信息,要求运送一批铝棒从云南大理运至广东佛山南海区,运费为13500元。接单后,杨某按约将货物送达,宋某作为委托人却未支付相应运费。
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将“货车帮”平台的经理管理者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相应的运费及停运损失17500元。被告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寄书面答辩意见表达其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由委托人宋某支付运费。
开庭前,宋某表示未支付相应的运费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平台约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并提供平台查询到的原告车辆行驶的GPS线路图予以佐证。根据GPS线路显示,最后的卸货地点确实和平台发布的接收货运点不是同一个地方。这时承办法官心里产生了疑问:“那如果没有按约定地点交付,那委托人的货物究竟去那里了?一车货物的价值肯定是大于运费本身的,而作为委托人宋某为什么没有向司机主张的货物交付呢?”
原告到庭后,承办法官仔细向其询问了接送货物的过程。原来在运输的过程中,被告宋某作为委托人向原告杨某发送了另一个接收货物的联系人,通过该联系人重新变更了接收货物的地点,并且已将货物交付给案外人,原告在未收到运费的情形下,通过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备案确认了其作为交付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了收货人所在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案外人收到货后,也向真正的委托人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但被告宋某作为平台委托人却以下货地点不同为由拒绝向司机杨某支付运费。
在厘清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追踪了解了货物的送达情况,被告宋某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人,只是接受他人委托后再通过“货车帮”平台发布的货运信息,中途交货地点的变更也系宋某指定,故宋某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杨某已实际完成了货物运输,应当由被告宋某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经过法庭的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调解,对未支付的运费由被告宋某按双方约定的13500元当庭向司机杨某清偿完毕,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货车帮”、货拉拉等平台是近来年众多货运司机以及货运需求者通过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平台建立起的新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和传统的“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不同,通过第三方平台建立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为防止一方“跑路”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为保证交易安全,合同双方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欺诈、不隐瞒,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收集、提供相应证据可向另一方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