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老板,我们的饮品不是在市区卖吗,怎么荣县也有呀?”2024年6月的一天,硕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被告知自家公司本应在自流井区销售的饮品却出现在荣县的销售货架上。负责人立即赶往荣县了解情况,发现该批饮品是由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负责仓储的,难道是饮品自己长腿“跑”到了荣县?负责人意识到问题严重,遂即联系该货物代理公司。
经查,“丢失”的饮品系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员工监守自盗,后被低价出售。针对该笔货款到底应该算谁的责任,硕某贸易公司与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交锋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谁也不愿退让一步。
硕某贸易公司表示,2023年12月15日,其与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签署《仓储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该货物代理公司为其提供物流仓储、配送保管服务,主要配送至某买菜平台,仓储收货人为黄某。
2024年3月,黄某与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称如果发货量到达一定的数量,可以免一定的仓储费。公司认为既能仓储货物还能免仓储费,何乐而不为,就发送了4大车饮品到仓库,由黄某负责接收。
可如今,仓库里却没有饮品,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应当对“丢失”的2万余箱饮品承担赔偿责任,单价应按照硕某贸易公司提供给平台商的价格进行计价。
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则称,合同约定的入库标准为货物进入仓储厂区管理范围的大门起,仓储、管理义务由货物代理公司负责。硕某贸易公司主张的货物中有19300箱饮品并未入仓库大门就被黄某处置了,故对此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硕某贸易公司与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签订的《仓储配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虽然约定货物进入仓储厂区管理范围的大门起,仓储、管理义务由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负责。但硕某贸易公司是按约定通知合同确定的收货人黄某代表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接收货物,无论该货物是否进入仓储厂区大门,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已经具备了管理控制所接收货物的事实条件。且黄某是否将货物入库,系被告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黄某不安排入库而排除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在此基础上,要求硕某贸易公司对已经交付的货物承担管理控制的义务不现实,亦有违背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赔偿硕某贸易公司货物损失129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在回访中了解到,双方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裕某某货物代理公司的员工黄某已被刑事立案。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仓储作为供应链的重要环节,肩负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保障的双重职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仓储和物流外包给第三方仓储服务商,从而提高商品交易效率。依据《民法典》规定,在仓储关系存续期间,仓储保管人保管不善,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虽然“家贼难防”,但并非不可防,造成如此局面,更多的责任在于仓储企业疏于管理,缺乏监督。仓储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降低人为风险;作为将仓储物流进行外包的企业来说,应充分调研评估仓储物流公司的信誉度、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和安全措施,仓储过程中亦不能掉以轻心,随时关注货物、仓储环境等情况,尽可能规避风险。(王致谢 何焕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