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履行!”被执行人接到纳溪区法院打来的一个电话后,连夜从外地赶回,并主动偿还了5万元的欠款。
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通知其该案已立案执行,询问被执行人准备如何偿还该笔欠款。
“法官,我还不上这笔钱。”起初,被执行人比较“淡定”。
“你先别这么着急回复.....”随即,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的情况。
“不止如此,如果你一直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我们还会对你采取更多强制执行措施......”
“啊?那我房子就没了?我会不会变成失信人?”被执行人慌了神。
“这样,你可能对法律不够了解,我给你详细地讲一讲。”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你可能会遇到的麻烦:和朋友外出吃饭,结账时发现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放假了想回家探亲,买机票时却被告知失信人员不可乘坐飞机,于是你选择乘坐高铁,但还是不能买票,回家的路可真艰难;与朋友邀约一起出游,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唯有你被拒绝,就连实名登记的娱乐项目,你也不能玩;因为失信,先前买的车被查封拍卖了,你想着买一辆二手车代步,没想到卡在了过户这一步;孩子马上要升学了,你带孩子来到早已看好的私立学校,因为失信,
孩子失去了就读的机会;当你准备贷款时,跑遍各家银行,因为失信,没有一家肯贷款给你;最近走在街上,总感觉有人盯着你看,朋友的消息在手机上弹出来,“我在网上看到你上失信名单了!”
“我感觉好丢脸”被执行人默默地说了一句。
执行法官的每一次详细解答、以案说法,都在一次次冲击着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不希望住房被拍卖、担心信誉受损影响贷款和经营买卖的被执行人撂下电话就马上购买了从外地返回泸州的车票,并表示要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谈一谈偿还欠款的事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本金,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的和解协议。很快,申请执行人就收到了全部执行款,而被执行人不仅保住了自己的房子,还保住了自己的名誉,可谓是实现了“共赢”。
这是一场温和的执行,也是一场高效的执行,更是一场共赢的执行。
温和的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能够坐下来,以解决矛盾为前提,心平气和地谈,谈成让双方都满意的方案;高效的是在执行法官做足“释法明理”工作后,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够信守承诺一次性给付全部欠款;共赢的是以更快速度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更大程度保住了被执行人的个人名誉,以更优方式节约了法院执行的时间成本。
执行法官有话说:
“限高”和“失信”经常会出现在新闻中,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愿意履行,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那么,“限高”与“失信”到底是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高”的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极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列举的行为。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针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的法律后果: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在这举家团圆时,执行法官想对各位被执行人说: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请及时主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逃避履行不是长久之计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