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群众过好安心年,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司法大拜年·甜城利剑”暨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近日执行的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寓情于执,情法并用,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为曾经身处争执中的女孩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保障!
在校大学生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能够“独立生活”?
“她已经成年了,怎么还要我出这么多抚养费?”
“多吗?当初不是你自己提的供到独立生活?”
甲某与乙某原本为夫妻,育有一女小甲,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并未到位,双方诉至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降低抚养费标准但约定甲某支付抚养费至小甲“独立生活”为止。小甲2005年出生,如今已经成年,并且顺利开启自己在大学校园的生活,又到了一个特别需要花钱的阶段,甲某却止付了抚养费,忙于学业的小甲并不具备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乙某遂作为小甲代理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某。
调解室里,甲某认为小甲已经年满18周岁,自己无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而乙某认为一个在校大学生并不具备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事实上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甲某应当继续履行支款义务。
甲某是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呢?答案是肯定的!执行法官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分析后发现,《民法典》界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者,也包括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者。而本案中小甲已满18周岁,体智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显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范围。甲某似乎并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乙某手中的调解协议书表明,双方曾就小甲的抚养费达成过约定,正是基于这份协议的约定内容,甲某仍然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那么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甲某应支抚养费?答案是还不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抚养方式以双方协议为准。这种情况下只有双方对调解书中“独立生活”一词作出一致合意才能强制执行,否则应以执行依据表述不清为由驳回执行申请。
劳燕分飞,尤有舐犊深情;镜破钗分,不忘育子同心。在执行法官数次协调沟通下,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小甲父亲同意调解书所呈“独立生活为止”意指小甲大学毕业,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2000元做小甲大学生活使用,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心语:情法结合,守护社会安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列举出: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因残疾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两种情形,常常使人误以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义仅限于此。
事实上,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义务,即已满18岁体智健全的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对成年子女进行抚养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子女年满18周岁,但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养活自己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面对抚养费纠纷一类家事案件,更多的需要当事人情牵儿女,法官循循善诱,以和气致案结。
本案中,调解协议里“独立生活”的含义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此前,双方围绕这一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得矛盾不断升级。经过一系列的沟通与协商后,双方达成的和解,父母冲突消弭,子女安心上学。
法条链接:抚养费事由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代朝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