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发出内江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为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当事人重塑信用形象,通过为诚实守信者“背书”,真正让自动履行者“无忧”。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原告曹某与被告胡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原告曹某已是第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感情矛盾和子女抚养争议较大,稍有不慎极易导致矛盾激化。
审查发现,基于原告曹某和被告胡某历经数次离婚诉讼,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长期分居,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婚姻存续期见育有一子胡某某,现由其奶奶照顾,且原告曹某作为孩子母亲在孩子成长期间未尽到抚养义务,双方主要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问题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子胡某某现由其奶奶照顾日常生活,其自身亦发表意见愿随奶奶继续生活。遂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曹某、被告胡某离婚,婚生子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抚养,原告曹某一次性支付过去的抚养费40000元,之后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2025年1月,原告曹某主动向被告胡某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基于原告曹某自动履行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向被告胡某核实情况后,承办法官为依法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证明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夯实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物质保障,有力消除了对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通过正向激励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典型意义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中明确: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也是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正面回应,更是弘扬诚信文化、建设诚信社会的生动实践和务实举措。威远县法院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持续拓展司法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用场景,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更多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