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行乐山分行向市中区法院高新法庭提交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庭在审查该批案件材料时发现,材料中的部分被告在此前已有多起诉讼案件,经执行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研判,此类案件在法庭中并非个例,债务人往往涉诉多、执行多,但实际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往银行若要核销这类不良债务,就要等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并收到终本裁定后才能按照既定流程进行操作,时间长、成本高、程序多,这期间也可能会因为程序空转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此种情况,高新法庭首次提出适用“预查废”机制并报院审委会通过。2024年12月26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预查废”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
“预查废”机制是指法院在审查金融机构涉案标的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中,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依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该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依据。
经审查,中行乐山分行诉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条件,高新法庭遂依据银行申请,依法作出并送达《预查废证明》。此后,该银行无需继续执行程序,可直接凭此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不良债务的核销申请。但《预查废证明》并非“免债金牌”,也并不代表债权人就此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如发现债务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重新提交诉讼或执行申请。
该份证明也是乐山市首份《预查废证明》,昭示着“预查废”机制正式于我院启用,是金融机构与法院共同化解金融纠纷的良好示范,为区法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重复立案,从源头上降低诉讼增量,减少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回应了金融行业的司法需求,快速化解不良债权。
接下来,市中区法院将继续坚持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积极探索完善“预查废”机制,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