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骑摩托车往家行驶。当行驶至宜屏快速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4.7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饮酒一分醉,驾车万分险,莫看酒杯小,贪杯误一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不是儿戏,罚款不是目的,莫要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终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