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一男子因醉驾获刑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良妍 发布时间:2024-12-31 15:56:07

12月27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李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骑摩托车往家行驶。当行驶至宜屏快速路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4.71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案情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饮酒一分醉,驾车万分险,莫看酒杯小,贪杯误一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不是儿戏,罚款不是目的,莫要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终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