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泸法麒麟·司法为民再深化丨因案施策巧执行 劳务抵债显温情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爱国 发布时间:2024-11-27 15:51:49

欠债无力偿还,名下又无财产,母亲年迈,妻子患病,这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债务纠纷是否就是“死结”呢?且看龙马潭区法院如何巧妙化解。

基本案情

不久前,某建筑机械租赁站老板王某某拿着生效法律文书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差欠自己的租赁款28900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后发现李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其居住地村委会及周边邻居走访调查,得知50多岁的李某某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因照顾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只能留在村上务农,生活非常困难。李某某也诚恳地表示:“我也不想成为老赖,只是家庭实在困难,我只有慢慢攒钱还债。”

本以为案件要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却在与李某某的交流过程中敏锐的捕捉到一个讯息:李某某曾经是瓦工。而王某某的租赁站也会不定期需要各种工种的工人打临工,何不用劳务来进行抵债呢!

执行法官立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综合市场用工报酬标准,再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在避开农忙季节以及李某某照顾家人的时间,王某某给付李某某220元一天的用工报酬,在泸州市区周边为李某某安排临时工作进行折抵所欠债务,并且李某某种植的粮食作物和饲养的家禽在保证生活必须的基础上,王某某表示如有剩余也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协商收购用来以物抵债。

1732693933397.png

执行法官在后期跟进回访中得知调解方案进展顺利,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也主动表示,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特殊情况,案件履行完毕后仍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就业机会。

法官说法

所谓劳务抵债,指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以劳务抵债的方式。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

在实践中,只有债务人确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具备相应的专长时,才能考虑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同时,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劳务,确能从劳务中直接获取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案的顺利化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卸下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包袱”,改善了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妥善解决了执行案件面临的困境,当事人双方皆大欢喜,彰显出了执行工作灵活温情的一面。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