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着,我们是多年老同学了,他还是值得信任的,我就给他做了担保,怎能想到这笔债竟落到了我头上,唉...”泸县法院申请执行人周某每次提到他的被执行人艾某都痛心疾首。
周某与艾某是同学关系,2014年3月,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公司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作为“老同学”的周某为其提供担保。但艾某未按时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周某于2014年至2016年分两次代艾某偿还了12万余元。周某代艾某偿还借款后,多次向“老同学”催收未果,遂诉至泸县法院。
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艾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履行义务,该案于2024年1月进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艾某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年7月,周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艾某不仅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还玩起了“失踪”。
周某提供线索称艾某居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出租屋内,行踪已经确定,请求对艾某实施控制。接到线索后,泸县法院立刻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取得了联系,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同时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广州。
功夫不负有心人,泸县法院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执行干警成功在出租屋找到了艾某。到案后,艾某仍拒绝报告财产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泸县法院以未报告财产为由对艾某采取拘留措施,将艾某异地拘留于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现该案件相关执行程序正有序推进。
报告财产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法院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从而有效推进执行程序,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艾某不仅未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还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其行为藐视法律权威,透漏出错误的侥幸心理。法院依法对艾某采取拘留措施,将惩戒与威慑并重,力促案件执行。下一步,泸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执行举措,着力提升执行效率与质量,矢志不渝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