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原告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20年以13万元购入一辆猎豹牌轿车,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2年12月将该车辆质押给被告刘先生,以借款18200元。然而,骆先生在多次主动提出还款并请求归还车辆时,均遭到刘先生的拒绝。同时,骆先生认为,刘先生在质押期间擅自使用车辆,并长途行驶,导致多起违章记录,严重影响车辆的实际价值。骆先生因此向法院请求:1.确认案涉质押合同无效;2.判令刘先生返还车辆;3.判令刘先生赔偿损失50000元。
在答辩期内,被告刘先生提起反诉,认为借款本金实际为20000元,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三个月利息1800元,骆先生未按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此外,刘先生否认对车辆造成实际损害,认为骆先生主张的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先生还出具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主张双方曾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款设定担保,合同中的20000元定金即为借款本金。刘先生反诉请求:1.判令骆先生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骆先生支付车辆保管费和停车费用7200元。
在借款本金及利息、质押合同效力、车辆保管费用和车辆损失认定等多个问题上,双方分歧严重,矛盾进一步升级。面对激烈对峙的局面,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后,发现双方诉求虽彼此关联,却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引发后续衍生案件。为此,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和可能的风险。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原、被告的诉求,并疏导对立情绪,从情、理、法三个角度,既保障法律权威,又兼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努力促成双方的理解和让步。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骆先生在确认车辆无损后偿还借款18200元,刘先生则立即返还质押车辆。在法院见证下,双方当场履行完毕,撤回起诉,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中较为普遍,但由于操作不规范、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容易引发争议。在相关交易交往中,合法合规行为不仅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守信守法的交易秩序。对此,应注意:
一是当事人签订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阴阳合同”,买卖合同因系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二是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