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
依托互联网的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案件随之上涨
这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
“我的雇主究竟是谁?”
近日
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一起
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约定李某从该公司提供的平台接单进行外卖配送工作。李某按排班表上班,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以上,每周休息1天,且配送业务过程中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着装、配送箱等,每天通过平台打卡考勤,报酬按单计算,工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双方还约定李某在工作期间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将予处罚。 2023年4月,李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李某理所应当的认为自己属于“工伤”,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却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的也不是我们公司,劳动关系从何说起?!”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便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购买服务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岗位、报酬支付、请假、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名为“服务协议”,实质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李某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李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成果归于公司。双方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送餐员”是网络送餐行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模式相比,外卖行业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其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为复杂。龙马潭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现新经济业态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或外卖平台应当自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管理用工,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避免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