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调解+普法”双发力 枫桥法庭架桥梁

来源:隆昌市人民法院 作者:兰云天 发布时间:2024-11-20 10:00:29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这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在“枫桥经验”的指引下,隆昌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新时代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解决实际困难、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口头约定,工程交付引纠纷

2024年4月,隆昌市黄家镇某社区村民章某等6户人家为解决出行困难,决定自筹资金硬化门前的土路。他们选出章某作为代表与施工方杨某达成口头协议,将门前的道路硬化工程以5.6万元的价格发包给杨某施工。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偏低,遂与章某协商在混凝土中加入适量石粉,降低成本。在取得章某同意后,如期完成了道路硬化工程。工程交付以后,章某等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水泥路出现晴天灰尘漫天,雨天泥浆湿滑的情况,因此与杨某就工程整改及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不愿支付工程款,杨某遂起诉至法院。


现场勘查,多元化解显成效

受理案件后,黄家法庭的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矛盾主要是口头约定不清楚,合同变更随意导致的。被告因为道路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而原告作为承建方垫资施工,无力进行整改,合同履行至此形成了僵局。

为定纷止争,切实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联系黄家镇政府、村建办、社区等部门,一同将办案地点搬到了施工现场。经过对案涉工程进行实地勘查,最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工程确实存在硬度不够、路面不平、石粉翻浆等问题。

为此,镇政府联系专业公司就整改方案、整改费用等问题进行咨询,在得到答复后,通过社区的积极协调,法庭的释法明理,分析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及责任,为之后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6.jpg

不久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施工方杨某承诺工程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当前的问题在一年内将逐步改善直至消失;而发包方章某等人也同意支付一半工程款,预留一万元作为质量保障金。最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精准普法,协同合作共治理

法院、政府和社区在协作调解矛盾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政府和社区的参与不仅提升调解效率与质量,更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建设、提升政府形象与公信力以及促进社区治理创新。下一步,隆昌市法院将积极与政府、社区开展经验交流,形成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源头治理的共识,切实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基层法庭与镇府、社区之间的联系,完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矛盾多元化解新格局。

近日,隆昌市法院对不配合法院的被执行人杨某采取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陈某自2022年5月起向被告杨某运送玻璃胶,但直至2024年4月,仍只支付了部分货款,陈某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杨某迟迟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款项9145元,陈某只好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以电话等形式督促杨某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并且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拨通了隆昌市法院“执行110”热线,称在乐山市市中区某废品回收站找到了被执行人杨某及其名下车辆,请法院尽快处理。接到陈 某电话后,隆昌市法院立即部署警力,驱车两百公里赶赴乐山。

找到被执行人杨某后,执行干警现场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并对杨某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查封扣押其名下货车。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杨某再也没有了以往的嚣张气焰,当场付还申请人陈某4000元,并由其父亲作担保,与申请人达成剩余款项分期履行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隆昌市法院下一步将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110”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执行工作强制力度,不断提高执行工作反应效率,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形”,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兰云天)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