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有人贪口腹之欲,对“禁渔令”规定置若罔闻,最终必受法律惩处。
从坐堂断案到巡回审判
2024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帅某某采用电鱼方式在青神县罗波乡金牛河宝镜沱内捕鱼,后被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经查,帅某某捕鱼水域位于岷江长吻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渔获物共计2.87公斤。青神县罗波乡金牛河宝镜沱位于岷江长吻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为国家级水产资源保护区,属于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
2024年11月14日,青神法院在罗波乡新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审理该案,庭审现场邀请了村两委负责人及当地20余名村民观摩庭审。庭审过程中,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帅某某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帅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青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被告人帅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帅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帅某某支付渔业资源损害公益赔偿金人民币11305.8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社区张贴赔礼道歉声明。被告人在听取法院的判决后,当即宣读了赔偿道歉声明。
从闭门说教到现场说法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庭审结束后,青神法院干警在罗波乡新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警示案例分析、现场答疑等形式,向群众释明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叮嘱群众切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近年来,青神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下一步,青神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多样形式增强辖区群众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依法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为保护辖区渔业资源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