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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出手一时爽 事后拘留又赔偿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3 23:43:37

“小酌怡情,大饮伤身。”亲朋好友把酒言欢、叙情畅聊,本是一件美好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过量饮酒却让平常理智的人变得冲动,控制不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导致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9日,被告高某和自家兄弟姐妹聚会喝酒,之后邀请兄弟姐妹到其朋友董某某的夜宵店吃夜宵。其间,因高某醉酒后言语不当,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董某某脸部受到外伤,并住院13天。后被告高某因殴打他人,被康定市公安局拘留10日。原告董某某起诉至康定市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9461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本系朋友关系,遂通过释法明理,与双方耐心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现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当庭赔偿了原告董某某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高某因酒后滋事,不仅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还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再次提醒大家,过度饮酒容易惹祸,不仅使欢聚变成事故现场,更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治安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得不偿失,亲朋好友相聚难免举杯欢庆,但要适量饮酒,酒后谨慎,切莫因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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