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芦溪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协调由当事人将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医疗费用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变“被动追回”为“主动退回”,有效防范医保基金流失。
据了解,被告文某经营建材门市部,雇请原告马某为其安装售出的灯具,在安装过程中马某跌落受伤,产生医疗费若干,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约1.16万元。马某诉至法院,向文某主张全额赔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因本案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文某的医疗费用依法不属于医保承担的范畴。承办法官在庭前向马某耐心释法,引导其向医保机构反馈涉诉情况,并在核算退回数额后主动退回。目前,马某已经主动到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核算退回数额并如数退还。经法院审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情况,文某应承担80%赔偿责任,共计约8.8万元。
法官说法: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被侵权人因受伤同时得到医保报销和侵权人的赔偿,有悖于补偿救济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应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拒不退还的,医保部门有权追偿。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