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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掰手腕致骨折 责任到底谁承担?

来源:龙马潭区法院 作者:王琳娜 发布时间:2024-11-05 10:34:37

某天,两个年轻人信心满满地在桌前摆开阵势,准备来一场力量的对决——“掰手腕”。

一次寻常的掰手腕

胜负未分,手臂先“折”

这……

该如何是好

案情详情

原告郭某、被告邹某在同一个健身房训练。某天,俩好友在案外人李某提议下,进行掰手腕的“较力游戏”。邹郭二人在比试过程中,郭某听到右手臂“咔嚓”一声响,随后产生剧烈痛感,双方立即停止,在场围观人员随即将郭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郭某右肱骨骨干骨折,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事后,郭某向邹某索偿未果,遂诉至龙马潭区法院。

骨折之痛谁来“负”

法院认为,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本案中,郭某邹某属于自愿竞技,且无证据表明他人存在故意伤害或重大过错,故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自己承担骨折及其引起的相应损失。邹某表示,两人在健身房也是多年好友,自愿对郭某进行部分补偿。

法官说“典”法

一、什么是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担危险,即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1

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主要包括:对抗性竞赛活动、冒险类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

2

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某种风险仍自愿参加。

3

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该风险应当是活动所固有的、内在的风险。受害人在知情且自愿情况下参与此种风险,所承受的损害后果应当是这种固有的风险现实化的结果。

4

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竞技运动之美在于挑战自我、超越极限,但绝不是以伤痛为代价。竞技有风险,参赛需谨慎,安全才是这场华丽冒险的坚实护盾。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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