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时有效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受害人谢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
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了阿坝州松潘县景尚云天小区的修建工程。2022年4月21日,谢某在该工地施工时左眼受伤,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治疗后出院,出院后评定为捌级伤残。2023年10月15日,四川某建筑公司与谢某协商并签订了协议,由该公司在办理保险理赔后赔付谢某380926元。协议签订后,谢某参与了四川某建公司诉讼主张保险理赔案件的审理,后因证据原因导致该公司撤回诉讼,谢某的赔偿也因此久久未能得到解决,故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93936元。
谢某离家前往六百多公里以外的松潘县务工受伤,且在达成协议后未能获得赔偿,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获悉后,主动启动调解程序。经了解,谢某未获赔付的原因是企业未能及时收回工程款,无法按时履行赔付义务,据此,承办法官向四川某建筑公司详细讲解了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受害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应典型案例,再针对谢某的诉求逐一进行阐释,经过二个多小时的调解,四川某建筑公司认可在2024年11月30日前赔付谢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1万元,谢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至此,一件因提供劳务受害引发的民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通过调解,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既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更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让当事人倍感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