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司惩决定书”,对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某出租车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该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某出租车公司为谋求增加车辆停运赔偿,向法院提供2份证明车辆维修时间的虚假证据。该出租车公司一台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进厂维修时间为0.5天,却串通车辆修理厂出具维修清单、维修证明时间为6天。
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该出租车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实事求是主张权利,诚实守信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案件后续审理中,法院按照查明的0.5天停运时间支持了该出租车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程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可采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来“谋取”不法利益,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