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电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因非法电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筠连县筠连镇定水河某河段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清点称重,朱某共捕得野生河鱼4条,净重7.1斤,其使用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的方式为禁用捕鱼方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到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不仅会伤害水生物,对水域生态产生严重破坏,电鱼过程中如设备漏电或操作不当,还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筠连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小失大,贪图舌尖上的“诱惑”,心存侥幸非法捕捞水产品,严禁在禁渔期、禁捕区域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