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司法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执行不能” = “执行难”吗?
“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能"指的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判决无法实现的情况;而"执行难"则是指因程序障碍或人为因素,如财产隐藏、资源不足等,使得判决难以执行。前者是经济能力的限制,后者是执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案说“执行不能”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越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越西县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越西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吕某某有零星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进行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有位于越西县利店镇红桥村的宅基地住房,县法院已查封,暂不宜处置。越西县法院通过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越西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县法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县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一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应收债权等。
三是报告被执行人下落:
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控:
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