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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花开·普法在线|不能执行?不不不,是“执行不能”!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高彦雄 发布时间:2024-09-30 16:43:40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或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

典型案例了解一下:

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梁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梁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天全县法院通过网络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法院到达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册地,通过线下走访调查,发现其已不在注册地办公,无法联系。经过与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沟通与解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增强了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执行不能”不等同于“执行难”,更不是由于执行人员玩忽懈怠造成的,而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法院穷尽所有的措施和手段,仍然无法实现或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有群众正确理解“执行不能”,在面对“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保持客观和理性的态度,给予法院执行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一是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诉中及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应收债权等。

三是报告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控。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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