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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法院又双叒叕成功调解两起民事案件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芝瑶 张盈 发布时间:2024-09-27 13:58:23

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近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民事案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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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基本案情

原告企业与被告企业签订《塔机起重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项目提供塔机租赁,被告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2023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针对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被告仍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 、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是被告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且有外债未能收回,所以一直拖欠租赁费未能支付。考虑到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从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向其摆事实、释法律、明利害等方式,详细释明被告企业应担负的法律义务,强化其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催促被告企业及时支付租赁费。

小提示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方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方的合同。双方在合作前务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设备的品牌、型号、以及使用方式等,其次要约定好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同时承租人也要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定期结算、及时对账、及时支付租赁费用。

案件2:基本案情

事情起因于双方在某棋牌打麻将,因原告在一旁帮助别人出谋划策,被告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再加上情绪激动之下,不慎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原告李某受伤。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受伤方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失当,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过程

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细致分析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在法官的悉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逐渐冷静下来,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的握手言和,这一过程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彼此的理解和宽容。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方当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日常生活中常因琐事引起摩擦,切不可一时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遇到口角摩擦时应该冷静处理,做到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从身边点滴做起,共建和谐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群众利益无小事,下一步,屏山法院将继续围绕“公正与效率”审判主旨,切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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