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裁判结果
2023年8月初,被告人袁某路过宜宾市叙州区凤仪乡凤仪村时,发现路边一株桢楠树,经被告人王某告知该桢楠树系被告人李某栽种,便请王某出面与李某沟通购买事宜,后双方以8000元的价格谈妥。之后,被告人严某了解并现场查看后,向袁某表示愿意收购并负责砍伐搬运,先后两次向袁某微信转账10000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袁某带领严某找到王某、李某,支付王某8000元后着手砍伐。王某将所收款项微信转账李某,李某再微信转账王某1000元,并表明其中500元系给王某的介绍费,另外500元系给李甲的清凉费。后严某到达现场后,与袁某一同指挥进行砍伐。后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楠木,为天然野生资源,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为59年,立木蓄积量为2.4042m,市场交易价合计20752.5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审判工作需要,随机抽取了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生效判决认为,严某等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各被告人9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职,依法深度参与审理工作。一是为有效参加庭审做足“功课”。人民陪审员积极认真阅卷,了解案情,查阅案涉植物的相应价值,围绕砍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定罪量刑上发表意见,通过参与庭审、提出专业意见,对案件深入分析研判,与法官职业思维形成互补,从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丰富了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契合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二是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好“桥梁”作用。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陪审员的参与提高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有利于增强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从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是为生态环境保护当好“宣传者”。人民陪审员参审后,通过积极向身边群众以案说法,讲解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倡导群众积极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行动,争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使参审作用发挥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进一步将“两山”理念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宜宾市叙州区是四川省森林资源重点区,加大对名贵树木的保护惩戒力度,更好诠释了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叙州区生态资源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中被砍伐的楠木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人类宝贵的资源财富,保护野生植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群众价值观念的评议意见,增进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情理”,取得良好的案件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