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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蓝”走进康定法院 体验“沉浸式”普法课堂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9 20: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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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意识近日,甘孜州森林消防支队20余名队员走进康定市人民法院,旁听观摩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庭审面对面、零距离体验了一堂普法公开课。

简要案情2023年8月16日,被告人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康定城区往新都桥方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代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乘车人文某某、王某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乘车人陈1何某、陈2、代某某4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康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何负主要责任,代某某负次要责任。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代某某、陈2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1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某某、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死亡。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法官审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听取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陈述等。整个庭审氛围庄重严肃,过程重点突出、井然有序。旁听人员通过观摩,“沉浸式”接受了普法教育,零距离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将审判台变为普法讲台,以案释法,向消防队的队员们讲解了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危害,引导队员们树立谨慎驾驶”的行为规范。同时,承办法官耐心解答了队员们提出的法律问题,面对面普法,增强了队员们的法治意识。

观摩庭审的队员们纷纷表示将从此次案件中汲取教训,筑牢安全驾驶思想防线。时刻敲响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警钟,警醒自己和身边人莫要成为“案中人”。

此次公开开庭在有力打击交通肇事罪的同时,扩大了法治教育宣传覆盖面,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下一步,康定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通过观摩旁听庭审、普法宣传等多样化的方式,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提示:安全始于心,文明鉴于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社会后果是很严重的,如构成刑事责任的,将面临牢狱之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养成文明出行习惯,是每个人的“必修课”,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都应当牢记覆车之戒,安全出行,开车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关注路况,提前预防。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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