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人,多名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庭审。
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先后因拖欠杨某某、任某某劳务工资被诉至康定市人民法院。2019年6月、2023年12月,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先后判决欧某某支付任某某工资4.5万元,杨某某工资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欧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任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24年1月17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欧某某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某某故意规避执行,拒绝接听康定市人民法院的传唤电话,康定市人民法院也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欧某某的下落,遂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某某一直未履行。
2024年5月10日,依托执行联动办公室信息支撑,康定市人民法院查找到被执行人信息,并将被其拘传到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明知自己的微信及相关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2019年至今使用其女朋友巴某某的微信收款100万余元,使用巴某某女儿嘎某某某的银行卡收款8.9万元。鉴于被执行人欧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4年5月11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康定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经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欧某某在该案移送起诉、审判阶段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7万元,剩余款项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康定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某表示服判,认罪认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现场旁听的被执行人进行了警示教育及以案说法;执行法官分别对各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诫其要以此案为戒,敦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