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周某某到隆昌市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范萍送来印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表达诚挚谢意。
案件回顾
2024年2月,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13万元借款。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款项实际为彩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7月,周某某再次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的70%,共计118999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周某某的儿子周某与被告钟某系夫妻关系,周某和钟某进行结婚登记后,其父亲周某某向被告转了13万元作为彩礼,但双方婚后未能培养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周某某认为支付上述彩礼的目的是为了周某与被告能够长期共同生活,在周某与被告“闪离”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返还部分彩礼。面对这一婚约财产纠纷,法官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未有怀孕流产等情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8000元彩礼。
释法说理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缔结婚约时或在建立婚姻关系过程中,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结婚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一定的货币或实物,给付彩礼就本质而言,是为了达到一种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而当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已给付的彩礼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返还。(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