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丹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审法官通过庭前与庭上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
案情回顾:2024年1月3日下午6时,黄某驾驶电瓶车于丹棱县某村道路口正常行驶,遭遇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击,致黄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确认黄某为十级伤残。事故当天,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黄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因王某拒不履行协议约定赔偿款项,黄某遂将王某诉至丹棱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3.5万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结合黄某医疗票据、伤情鉴定等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情,多次与当事双方沟通,明确争议焦点。另查明,王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主要争议在于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主审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化解当事双方的对抗情绪,从情理、事理、法理三个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另一方面,重点向王某释法明理,并向其强调投保交强险的重要性,未投保交强险的,要在保险公司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庭前和庭上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王某当庭向黄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万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丹棱法院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个缩影。丹棱法院将继续践行“高效调解+及时履行”的办案理念,致力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依法投保交强险,驾驶者应严格遵守关于机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种类,不单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为投保人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投保交强险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