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利过程中,父母间复杂的情感纠纷往往将子女推到了博弈的风口浪尖,如何在保障父母探望权的同时,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成为法院执行中的难题。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调解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成功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既有效化解了离婚当事人的矛盾,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李某某与张某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李某甲由女方张某某抚养。2023年男方李某某以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向东兴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李某某与张某某协商一致:李某某每周五下午6时至周六晚上8时可对女儿李某甲行使探望权,寒假期间可带女儿李某甲共同生活7天,暑假8天(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此后,张某某和李某某又多次发生纠纷,张某某更换电话号码致使李某某无法联系上女儿李某甲,遂向东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张某某,了解到张某某已离开内江,在通过电话与张某某沟通后,发现两人矛盾尖锐,李某某确实难以行使探望权。
为切实解决纠纷,保障李某某依法行使探望权,李某甲能有一个更加和谐的成长环境,东兴区法院执行法官立即赶赴成都,组织张某某、李某某和孩子一起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面对面”释法,让张某某认识到李某某探望女儿是法定权利,其有义务配合,若故意阻挠李某某行使探望权,将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另一方面通过“背对背”明理,让张某某和李某某从孩子角度出发,设身处地感受亲情缺失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避免孩子成为父母矛盾冲突的受害者。经过多轮思想疏导,李某某同意补偿张某某4000元用以女儿的各项生活开支,张某某答应积极配合李某某行使探望权,第二天李某某就开始陪同女儿生活8天。
【法官说法】
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护航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需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能故意阻扰对方探望子女。法院执行探望权案件,应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和呵护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杨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