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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碰一碰”?谁碰谁担责!

来源:南江法院 作者:刘伟忠 冉京艳 发布时间:2024-08-09 14:54:22

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性和灵活性,成为很多人的出行优选,随之而来电动自行车“碰一碰”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涉及到的责任与赔偿该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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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法院长赤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000元,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2024年3月29日,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与原告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擦挂,造成原告向某及其子刘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向某、刘某无责任。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及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向某遂向南江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梳理案情,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分析,考虑到案情清晰明确,便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对双方进行引导和劝解,消除双方对立与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解释每一项赔偿项目及赔付标准。最终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赔偿金,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还向双方当事人讲述骑行电动自行车存在随意变道、违规载人、边骑车边拨打、接听电话等危险行为,并通过搜索案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告诫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骑行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戴好安全头盔,做好安全防护。

电动车相撞致人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报警,先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再由双方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就赔偿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的,还应该根据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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