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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法庭|都是房子惹的“祸”!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06 15:10:03

近日,天全县法院深入始阳镇和源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并当庭调解成功,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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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八十一岁的张某共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刘老大、刘老二、刘老幺。刘老二、刘老幺早已各自新修楼房,而刘老大仍居住在砖木结构老房中。2023年,刘老大准备在老房子旁的空地盖新房,却因房子占地布局同刘老二、刘老幺产生矛盾,致使新房一直未能开工。数月前,刘老大、刘老二、刘老幺之间因修房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保持沉默,刘老大因此怨怼张某,中断了对其的赡养。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并平均承担其医疗费。

处理结果

庭审中,刘老大提出张某随他生活由他赡养,张某、刘老二、刘老幺均表示拒绝,双方各执己见。后经法官耐心劝解,刘老大同意与刘老二、刘老幺一起平担张某的医疗费,但其表示因手里拮据,每月只能给张某200元赡养费。法官遂趁热打铁,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赡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刘老大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200元,刘老二、刘老幺每人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400元,除去保险报销以外的医疗费由兄弟三人平均承担。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负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养老人……”。

本案中,刘老大因修建新房与其他子女发生矛盾,遂拒绝继续赡养张某,该行为不被提倡,其本应与其他子女均等承担赡养义务。天全县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其赡养能力较其他子女较低,遂根据张某的经济生活需要、当地物价水平和各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最终法情理并用,重架亲情桥梁,为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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