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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 宁 发布时间:2024-07-30 16:06:27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这句在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台词在我院审结的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一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予第三者,这种赠予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请看案例——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张某(化名)在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通过转账、购买首饰等方式向张某共计支出4万余元。李某消费绑定的银行卡系陈某所有,陈某认为该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请二人共同返还款项。被告李某对陈某的起诉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返还,应由张某返还。被告张某辩称,李某伪装单身主动追求自己,起初并不知道李某已结婚,知道后便断了联系,其也是受害者,不是第三者,并且,张某只认可尚未还清的借款1.2万元,认为其他款项及首饰系李某自愿赠与,李某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遵守夫妻忠实义务。被告李某在与原告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张某发生感情,并向张某赠送首饰及转款共计4万余元。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被告李某无偿赠与张某钱款的行为未经过原告同意或追认,且该赠与行为系维系与张某之间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钱款应由张某予以返还。

因原告与被告李某仍系夫妻,对原告主张配偶李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配偶李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道德,在有婚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发生感情,本院在判决书中对其行为予以了谴责。

【法官寄语】“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夫妻俩对于婚后共有财产,有共同和平等的处置权,但是在处置财产不是用于家庭正常开销时,需要夫妻俩一起协商。未经协商,一方私自处置共有财产给第三者,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第三者返还该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无过错配偶陈某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配偶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故不能得到保护。本案法官告诫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应擦亮双眼切莫轻信,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避免人财两失。(张 宁)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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