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微信“转发”须谨慎,一不小心摊上事儿

来源:江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黎燕 发布时间:2024-07-04 09:37:47

“有事儿请微我”。随着社交平台的便捷,微信成为公民的主要交流工具。微信群里的信息有时也是真假难辨,“转发”可能会摊上事儿。

近日,江阳区法院江北法庭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因竟是被告方在微信大群里转发“训狗”照片和视频,并配以误导性言论,引发其他群友不当猜测,遂被原告告上法庭。法庭本着彻底化解纠纷,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方也在微信群作出道歉。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杨某与被告刘某原是同事关系,双方因“养狗”起纠纷,被告朱某遂将被告刘某发给他的“训狗”图片和视频,配上误导性、指向性的文字,在微信小群里呼吁大家转发,被告张某附和转发,共转发八个微信大群,其中四个微信群人数近500人。原告周某、杨某认为三被告发布的信息和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及信誉,影响到其正常生活,遂将三被告诉至江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微信交流群和相关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720057094790.png

案件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对抗激烈。承办法官在悉心听取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后,考虑到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降低双方矛盾对抗性,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让侵权一方真正读懂法律,认识到错误,于是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1720057147693.png

承办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从“情理礼”出发,对三被告发布不正当言论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结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耐心向其阐明利害、释明法理,并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逐步消融对立情绪。

1720057162799.png

三被告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表示“都是自己意气用事”,最终双方通过线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在案涉数个微信群里发表道歉声明。至此,这场不愉快就此“翻篇”。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但绝非没有边界。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在网络空间发表不实言论,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

江阳区法院在行动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