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延续至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为止。近日,越西法院执行110再次出警,维护了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来,未成年人张某的父母协议离婚不后久,张某的父亲死亡,张某由其父亲近亲属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抚养。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在抚养张某期间,未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基某行使探视权,基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张某交由基某抚养教育。2024年3月28日,越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将张某交由基某抚养教育。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2024年6月24日,基某向越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越西法院执行110在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后,执行法官王科前往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住所地耐心向其说明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必要性,然而,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以基某在哺乳期间就离家出走,一直未尽母亲应尽责任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同时,发动了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左邻右舍将执行法官王科一行人围堵在被执行人住处。执行法官王科再次向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晓明利害,明确指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吉克某某及其配偶海某在执行法官王科耐心细致的引导下,终于同意移转张某的抚养权至基某。
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任何情形而受影响或消除。越西法院执行110在办案的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