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出毒品犯罪打击重点,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6月26日上午,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温某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4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才通过微信与陈某某约定向其出售8克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4时许,温某才携带8小包毒品海洛因至叙永县叙永镇某幼儿园旁山坡处,向陈某某贩卖其中的6小包毒品海洛因,并收取陈某某11000元人民币。二人在交易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将陈某某当场抓获。温某才发现民警后逃跑,在某幼儿园对面人行道处被民警抓获。经现场检查,民警从温某才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11798元、2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对两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称量,净重共计2.04克;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查获6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净重共计6.16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查获的上述8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某才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温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才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才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